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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吧李爸爸!還承翰一個公道」,中市警心痛:值得一個公允的結局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在台鐵上處理逃票事件不幸離世,鄭姓兇嫌一審判無罪,沒想到李警父親因不滿判決結果,長期鬱悶胃出血病.逝,引起國人憤怒。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室臉書晚間發哀悼文,並表示:這是一個令人痛心的消息,安心吧!李爸爸,我們自始自終相信總有一天會還承翰一個公道。」

李承翰的父親李增文病.逝後,「TCPB 局長室」晚間發文痛心表示,李爸爸等不到上訴的消息,便去跟承翰會面了;「悲憤是鑽入心頭的毒藥,一直腐蝕著最後希望,讓人逐漸凋零。」

「安息吧!李爸爸,我們自始自終相信總有一天會還承翰一個公道。」文章指出,一個勇敢的警察,值得大家讚揚傳頌的故事,更應該值得一個公允的結局!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室發哀悼文。(圖/翻攝TCPB 局長室)

鐵路警李承翰2019年7月3日晚間在台鐵嘉義站自強號列車上處理補票糾紛,員警送醫不治,嘉義地方法院今年四月卻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是受「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因此判無罪,但判鄭嫌需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全案可上訴。

後來,經檢方二次抗告,嘉義地院更裁,限鄭嫌24小時內繳納新台幣100萬元具保。鄭嫌家屬無力交保,經移審後交由台南高分院裁定羈押。

01、死.刑錯了嗎?挺廢死的人在想什麼?
挺死.刑派:教化可能只是「可能」
支持死.刑派認為,把重罪犯關在監獄裡,得用納稅人的血汗錢養他們,是不合理的。根據相關調查,重大罪犯的再犯率非常高,沒有人能保證他是否能被教化,所謂的教化可能,至目前為止也僅是「可能」,大眾更得因此承受罪.犯有可能假釋出獄重返社會的恐懼。

放過重罪.犯無法實行社會正義,對受害者家屬更是無從交代,廢.死的相關配套措施既不明確,也不夠完善,在此之前死.刑的存在與執行是必要的。


美國是目前美洲唯一執行死.刑國家
也是曾經廢死(1967年),又恢復死.刑(1976年)的國家之一,共美國31個州和聯邦政府與軍隊仍有死.刑。

中國也仍有死.刑,但北京當局把相關數據列為國家機密
因此被國際特赦組織詬病。泰國是36個仍然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也「長期執行死.刑」,泰國的刑法很嚴格,共有35個罪名可被判死.刑,

日本也仍有死.刑制度
不過通常是人數超過一人的罪犯,才有較大可能被法院判.死。判刑後還需經過漫長的上訴程序,最後必須由法務大臣簽署執行令才可行刑,算是十分縝密。

精神科醫師:反社會人格者無治療空間
現今社會已經不是一句「歹年冬,搞蕭郎」就可以安撫的恐懼,謀害已經是嚴重的行為,然而最近的案件,顯見社會不只病了,還越發失控。

他認為,這些「人魔」幾乎有「反社會人格」,而從精神醫學的角度來看,這幾乎沒有治癒空間,因此再犯率極高,有些人甚至連想改變的動機都沒有,因此在法庭上,這些罪犯常會有裝可憐騙法官,或是草草給給一個交代帶過爭取免於重刑、甚至是不判死.刑的狀況。

02、法官判死大快人心,但「償命」的報復心態算是正義嗎?
死.刑則是一個宣洩情緒的刑事報復。
原因之一是人死不能復活,罪行完全沒有補救。失去至親的受害家屬因此感到傷痛,憤怒,怨恨,或恐懼。這些情緒會感染其他親友,甚至蔓延到整個社會。死.刑的主要功能,就是疏通家屬、親友、及社會的情緒。

原因之二是死.刑的執行沒有限制,每個嫌犯都有命一條。然而一命抵一命,有時還是無法消除受害家屬與社會的情緒。嫌犯爛命一條,怎能和受害人的生命相比。為了讓死.刑達到充分疏導情緒的效果,對萬惡不赦的罪犯,萬箭穿心,並詛咒他們下十八層地獄,永世不得超生。


死.刑提供的是「大快人心」的情緒報復,而非「精打細算」的實質補償。
這種「以牙還牙」的情緒報復,本質其實荒謬。可是因為死.刑牽連的強烈情緒,其荒謬性很容易就被掩蓋了。只要把這種「對等式」的報復延伸到其他刑案,我們就可看出死.刑的荒謬性。

在所有侵犯人身的刑事案件,死.刑是唯一對罪犯採對等報復的判決。如果「以牙還牙」成為通則,所有罪犯都要接受對等的刑事報復。

03、「償命」未必僅出於報復心態,而是一種合理、公平的正義觀?
1. 公平
不少反對死.刑者認為,支持死.刑者將處.死視為單純的情感宣洩。然而,司法的其中一個面向便是公平,期望令他人痛苦的犯人受到同等痛苦,是合理的期待。死.刑不是令犯人最痛苦的刑罰,反對死.刑者若想說服支持死.刑者,可以推動令現行監禁更加痛苦的工作,例如把所有終生監.禁的牢房改得更小更暗,禁止保外就醫,動用酷.刑等。

2. 嚇阻力
我認為這是反對死.刑者最有力的論點:有數據證明推行死.刑的國家謀殺率反而比較高。然而,反對死.刑者得釐清一點:究竟是推行死.刑令謀殺率提高,還是較高的謀殺率迫使國家使用死.刑?反對死.刑者也得接受南韓暫停執行死.刑時,罪犯增加了32%的挑戰。 在支持與反對死.刑者同樣渴望遏止罪案的前提下,這將是反對死.刑者最易獲取對方認同的論點。

3. 對社會的實務意義
監禁除了教育意義外,還能把不適合於這個人類社會的人隔離在外。這種人犯罪後,未必適合在這個以人權為本的社會生活,因為教育難以改變天生的傾向,他們會傾向不自覺地繼續侵害他人人權。

支持死.刑者,自然認為死.刑是最有效的永久隔離方法;反對死.刑者認為不如不得假釋終生監禁。值得留意,不少支持死.刑者認為死.刑是「最」有效的隔離法,往往是因為司法不嚴,常有判刑10年實際關3年的情況。

若國家重拾古希臘時代的流放罪,把缺少同理心的罪犯放逐至孤島,讓他們自給自足,是不是也是一條可行的思路呢? 


4. 成本問題
支持死.刑者認為,終生監禁有較高的經濟成本。
反對死.刑者或許認為人命是不可以用金錢衡量的。 反對死.刑者可以強調判死.刑的成本比終生監禁更高,誤判死.判的高額賠償金比終生監禁更高,囚犯的工作足以支付社會成本;研究私人監獄公司的經營模式,或者推動政府組織囚犯參予高風險工作(如挖煤,藥物的人體.實驗)。 我亦不反對社會強制被處決的刑犯捐.贈器.官,許多病人等不到一個新鮮的器官便死去了。

5. 冤案誤判
反對死.刑者認為,由於死.刑不可逆,誤判則造成無可挽回的、對無辜的人的傷害。我認同這點,然而,若死.刑只限於現行犯且承認犯罪的人,那是不是等同不會誤判了呢?

6. 社會責任
有些人認為,犯罪者與社會環境有關,社會與罪犯同罪;我認同分析犯罪心理時,應從宏觀社會入手,這樣方可有效避免同類事件發生。人除了身處社會的宏觀環境外,還位於社交圈的微觀環境,社會是無法為後者負責的。

對此事件網友這樣說:

「對台灣的法律真的很帥失望」

「只能再次凱達格蘭大道發起司法改革」

「我們的法律是否要更改了,不公平對待受害者」

「這種惡法侵害憲法保障的生命法益,應該宣告違憲,對這些自稱精神病、失調的人,全部有罪定讞。」

「無罪的判決實在是令人難以理解」

「台灣的法律根本是用來保護壞人欺負善良老百姓的」

「台灣的司法都是在保護壞人, 哪裡有改革?你知道失去的孩子的心痛嗎?」

「辛苦養大一個孩子來為民服務就著樣命沒了,法官卻輕判,誰能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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