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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路口依法鳴笛卻遭撞!救護車被告還被判刑40天,駕駛喊冤:以後誰敢開…

高雄一名救護車駕駛艾先生上來PO文,
自己在開車載病患時依規定鳴笛,
卻在路口和一名騎機車的男大生相撞,
而當時他考量男大生沒保險,
車上病患傷得不重,
所以沒對男大生提出救護車修繕賠償,
沒想到對方家長卻反過來告他業務過失傷害罪。

現在一審出來艾先生要被判決40天拘役,
他沮喪的說事發後對開車有陰影,
工作都沒了,現在一審判決如此,
真的讓他無法接受。

一開始的調解會時就覺得心有不平,
為何自己明明是救人卻還是要有肇責?

而社員在看了行車紀錄器後也表示
「應注意,就是依法律規定,
救護車鳴笛,其他用路人有義務讓其先通過。
能注意,就是附近所有人都有聽到救護車鳴笛,
所以你也可以聽得到。
未注意,就是你們還是撞一起了........
但是,從鑑定結果看,
救護車是未注意其他行車安全,
所以也有肇事原因存在。
這個部分,如果救護車主張『義務衝突』,
那騎車的,你會很麻煩;
民事部分,救護車主張『民法184二項』,
騎車的,也會很麻煩!」

只是,當時救護車司機很無奈的po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的公文,
內容則提到『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
於鳴警鳴器警號及開輛車頂紅色閃光執行任務時,
在緊急且必要之情況下,
原則得排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惟因該車輛之行駛方式甚為危險,
故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之安全。』

『惟救護車因執行救命任務鳴笛闖紅燈時,
未兼顧其他人車安全而導致該事故,
亦為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而在今天,判決書下來了。

判決結果讓社員非常無奈無助
『這是什麼世界啊⋯⋯
開救護車是那麽神聖的工作,
我被撞、被告、還被判刑⋯⋯!
我好想哭喔⋯⋯』

根據判決結果,是業務過失傷害罪,
拘役40天,易科罰金40000!
   

   
「照現行法規,救護車、警車等,
都只有優先路權,而無絕對路權。
判決書已述明機車未禮讓為主因,
救護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次因,
所以判決結果也都有考量兩造肇責的比例了照法規。
法官這樣判沒有什麼問題啊!
所以相信就算風向一面倒,
最後定讞也不會是無罪!」

有社員照判決書上的字面解是來看,
表示台灣的法規就是如此,
而法官也就只能照法規來判


「說真的,這個判決沒有問題。
目前實務上的確是這樣子,
你或許認為莫名奇妙,
可是法官也不是亂判,
理由交代很清楚。

認為你也沒有不能注意的問題,
還有你平常也開救護車業務,
注意義務比較高。

其實說真的跟你是不是救護車不是有很大的關係,
目前像計程車、大貨車,
只要是每天都開車業務發生車禍,
大部份都會類似引用相關判決。」
  

   
前救護車駕駛艾先生:
「能避免的我都避免了,
能注意的我都注意了,我只能說倒楣吧。」

為了搶救病患他分秒必爭,也依法鳴笛減速了,
卻還是被法官認定有錯。


交通局也說他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要負擔部分肇責,對此他無法接受。
前救護車駕駛艾先生:
「他是從旁邊巷子竄出來,
我怎麼去注意前方來車。」

事發後他心裡產生陰影不敢開車,
連工作都丟了。

中年轉行十分辛苦,雖然還能上訴,
但官司纏身影響生活,
對司法絕望的他也覺得這樣的判決對駕駛完全沒保障,
以後誰還敢付出熱情和專業,
去開拯救病患的救護車呢?

「認知上的差異問題。
我也開過救護車,路口還是會稍微停一下,
畢竟無法保證另一方向的車是否能來的及煞車!
保護車上傷患及自己,也減少更多傷亡的機會。
PS﹒不管是開什麼車應該都要停一下,
所以兩邊都不知道該說什麼」

有人認同法官的判決,
而也有人認為這種判決只會讓願意開救護車的人變少
「以後要是發生車禍,火災,重大事件,
有人受傷那請消防車,救護車,警車,
災害救險車,通通慢慢開就好,
反正很多酸民,不會發生任何意外!」

「酸民們,你們可能不知道,
119消防隊救護車只支持意外的救護,
但凡,院區之間轉院,機構之間,
或是將來在家臥床想去醫院看個門診,
如果沒辦法坐只能躺或是缺氧只能躺,
都是必須叫私人救護車的,
兩千元上下,氧氣另算200,
目前行情,而且有去有回,
4000大洋光是交通。
如果越來越少人有熱情擔任駕駛員,
那麼,這個社會只能出現更多的久病無孝子了,
估計酸民的子孫到時候可能沒錢付救護車費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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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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