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裝水回家一年後挨告求償 二審再判老闆敗訴
高雄蔡姓補習班員工和楊姓老闆發生勞資糾紛,
事後遭以長期從公司裝水回家求償2萬多,
高雄簡易庭認為老闆早知員工一年來裝水未制止,
判決敗訴。
二審仍判老闆敗訴,全案定讞。
一審高雄簡易庭審理後,
認為蔡女裝水回家喝的事情,
補習班同仁不但都知道,
楊男自己也有在飲水機上方裝設監視器,
但卻從未制止。
加上雙方先前勞資糾紛調解成立,
也已註明「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權益其餘請求拋棄」,
據此認定楊男請求並無理由,
判老闆敗訴。
飲水機示意圖。
全案經楊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地方法院後,
法官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楊男上訴並無理由,
據此再判決楊男敗訴,
全案定讞。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指出,
27歲蔡女民國108年10月起在高雄某間補習班工作,
但之後她和楊姓老闆發生薪資退休金提撥糾紛鬧上法庭,
結果遭楊男以她每天自備5罐600c.c.的空寶特瓶,
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為由,
提告刑事竊盜罪和民事求償。
高雄地檢署偵查時,
從其他員工證詞和監視器畫面發現,
蔡女自108年10月到職至109年6月間,
確實有長期裝水回家喝。
但蔡女辯稱每次裝水都有經過主管同意,
且如果公司不願意讓員工裝水,
可在飲水機旁設告示制止,
但從未有人制止她。
檢方偵結後採信蔡女辯詞,
依竊盜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楊男另提民事訴訟求償指控,
蔡女每天自備5罐600c.c.的空寶特瓶從公司裝水回家喝,
扣掉假日後的上班日共有249天,
若以每瓶水市價新台幣20元計算,
她從補習班帶水共獲利約2萬4900元。